廈門×××服飾有限公司:(納稅人識別號:91350211MA2Y7×××9H);法定代表人:王×××(身份證號:41022319******3021):
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:
1、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(失聯)企業(yè)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[2016]年第76號公告)第一條,認定你公司為走逃(失聯)企業(yè)。
2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(fā)票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,認定你公司從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開具的113份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為虛開發(fā)票,金額合計9651614.97元,稅額合計1640774.46元,價稅合計11292389.43元。發(fā)票代碼3502164130,發(fā)票號碼02045、02336236-02336250、00755、04535580-04535594、04541548-04541562;發(fā)票代碼3502172130,發(fā)票號碼07520、08787、08798、04210666-04210669、04210671-04210678、04210680;發(fā)票代碼3502174130,發(fā)票號碼00419876為虛開發(fā)票。
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資料證明:
實地檢查資料、文書郵寄掛號信、文書公告截圖、非正常戶認定記錄截圖;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(tǒng)企業(yè)基本情況、申報情況、非正常戶認定等相關查詢記錄;稅源管理一體化系統(tǒng)檢查年度發(fā)票進項與銷項明細等查詢記錄;銀行賬戶交易明細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(fā)票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,參照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(fā)布的公告》(廈稅公告2018年第13號),擬對該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行為處以500,000.00元罰款。
因你(單位)已不在注冊及生產經營地址,相關人員無法聯系廈門稅務,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》無法直接送達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第一百零六條第(二)項規(guī)定,現將我局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》(廈稅一稽罰告〔2021〕463號)予以公告送達,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,即視為送達。
具體違法事實、證據及依據你(單位)可前來我局查閱,你(單位)有陳述、申辯、聽證的權利??勺允盏奖靖嬷獣掌?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;逾期不提出廈門稅務,視為放棄聽證權利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
2021年7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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